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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环境部六大跨区环境督查局驻在城市及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其前身为环境保护部。

生态环境部历史沿革

1974年10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
1982年5月,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决定,将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建工总局、国家测绘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组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内设环境保护局。
1984年5月(国发[1984]64号),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副总理兼任,办事机构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局代行)。
1984年1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改为国家环境保护局,仍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领导,同时也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1988年7月(国机编[1988]4号),将环保工作从城乡建设部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副部级),明确为国务院综合管理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1998年6月(国发[1998]5号,国办发[1998]80号),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是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撤销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2008年7月(国办发[2008]73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组建生态环境部。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生态环境部六大跨督查局及驻在城市

根据201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生态环境部所成立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六大区域环境督察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督查局 驻在城市 督查管理范围
华北督查局 北京市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
华东督查局 上海市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华南督查局 广州市 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西北督查局 西安市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西南督查局 成都市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东北督查局 沈阳市 辽宁、吉林、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