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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自由贸易实验区覆盖城市列表
我国设置自贸区的缘起

自由贸易区 相关的两个定义

自由贸易区有两个本质上存在差异很大的概念:一个是FTA,另一个是FTZ。由于中文名称一样,会造成理解和概念上的混乱。
FTA(Free Trade Area):主要是多个国家或关税区之间组成的贸易集团
源于WTO有关“自由贸易区”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里面。该协定第24条第8款(b) 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概念作了专门的解释:“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关税主体之间,就贸易自由化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其 特点是由两个或多个经济体组成集团,集团成员相互之间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但又各自独立保留自己的对外贸易政策。目前,世界上已有欧盟、北美自 由贸易区等FTA。还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也是典型的FTA。

FTZ(Free Trade Zone):区域范围一个国家或一个关税区内的小部分区域
源于WCO有关“自由区”的规定,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京都公约》中指出:“FTZ是 缔约方境内的一部分,进入这部分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而言,通常视为关境之外。”其特点是一个关境内的一小块区域,是单个主权国家(地区)的行为,一般 需要进行围网隔离,且对境外入区货物的关税实施免税或保税,而不是降低关税。目前在许多国家境内单独建立的自由港、自由贸易区都属于这种类型。如德国汉堡 自由港,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等。

中国自由贸易实验区是指在国境内关外设立的,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原则上是指在没有海关“干预”的情况下允许货物进口、制造、再出口。中国自由贸易区是政府全力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最重要的举动,其力度和意义堪与80年代建立深圳特区和90年代开发浦东两大事件相媲美.其核心是营造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对内外资的投资都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商业环境。

截至2019年8月2日,我国共设置了18个自贸易区 这18个自贸区包括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河北、云南、广西、黑龙江。

我国18个自贸易区设置历程

2013年上半年,中国商务部、中国上海市人民政府会同中国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草案),上报中国国务院审批。2013年7月3日,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该方案草案。 
2013年8月22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四片区: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28.78平方公里。 
2014年12月12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3个自贸区。广东自贸区涵盖三片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总面积116.2平方公里。天津自贸区涵盖三片区: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片区,总面积119.9平方公里。福建自贸区涵盖三片区:福州片区、厦门片区、平潭片区,总面积118.04平方公里。 
2014年12月28日,国务院决定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范围,涵盖七片区: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总面积120.72平方公里。
2016年8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7个自贸区。新设的7个自贸区,代表着中国自贸区建设进入了试点探索的新航程,将继续依托现有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区、园区,继续紧扣制度创新这一核心,进一步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形成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试点格局,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2018年4月13日,习近平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郑重宣布,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2018年10月1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
2019年6月2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就世界经济形势和贸易问题发表题为《携手共进,合力打造高质量世界经济》的重要讲话。讲话中提到我国将新设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增设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加快探索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进程。
2019年8月2日,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成为新一批自贸区。
 
我国18个自贸区覆盖城市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