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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制沿革
佳木斯市,黑龙江省地级市。
别名, 佳市、华夏东极。

佳木斯名称起源和作为地名的开始

佳木斯地名源于满语,意为“驿丞”或“站官屯”,在清康熙年间晚期写作“甲母克寺噶珊”,后汉译“嘉木寺”、“贾木司”、“佳木斯”。民国十九年(1930年),佳木斯屯与东兴镇合并,定名为“佳木斯镇”,隶属桦川县管辖,佳木斯第一次作为行政区划名称。

佳木斯市制沿革

东北沦陷后,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12月1日,伪满新设三江省,伪省公署驻佳木斯。同时,伪桦川县公署移驻佳木斯镇。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6月27日,伪满决定,调整行政区划,设置佳木斯市,9月成立佳木斯市制筹备处,12月1日正式成立伪佳木斯市公署,由三江省管辖。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10月下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佳木斯成立三江地区行政公署;11月21日,撤销三江地区,设置合江省,省政府驻佳木斯市。
1949年5月,撤销合江省并入松江省,由松江省直辖。
1954年8月,松、黑两省合并后,由黑龙江省直辖。
1958年1月,恢复市辖区,分设长安、三合、和平3个城市区和1个郊区。同年8月,佳木斯市划归合江专区代管。
1966年2月,佳木斯市改由省直辖。
1968年4月,划归合江地区管辖。
1983年11月1日,佳木斯市改由省直辖。
1984年12月15日,国务院批准,撤销合江地区,实行地市合并,将其原辖的依兰、汤原、桦南、桦川、萝北、绥滨、富锦、集贤、宝清、饶河、同江、抚远、友谊13县,于1985年1月1日正式划归佳木斯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