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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198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3年2月15日
随着省、直辖市、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逐步殿开,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也提上议事日程。198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对地市机构改革提出了原则意见,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研究试行。
 
(一)积极试行地、市合并
 
地区党政领导机关过去做了大量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现行地区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主要是,在政治、经济紧密相连的一个地区和城市内,往往存在地、市、县、镇几套领导机构,层次重叠,部门林立,行政工作人越来越多;人为地造成城乡分割、条块分割的局面,工作中互相矛盾,抵消力量;严重地阻碍着城乡的相互支援,束缚着经济、文化事业的协调发展。在六十年代,辽宁等省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了市领导县的体制,中间虽几经反复,但实践证明,这样做好处很多,是符合社会主义建设客观规律的成功经验。
 
总结历史经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特点和需要,在进行地、市机构改革时,指导思想上必须明确,以经济发达的城市为中心,以广大农村为基础,逐步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使城市和农村紧密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两方面的优势,互相依存,互相支援,统一领导,全面规划,促进城乡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这是我们改革的基本目的和要求。主要办法是,实行地、市合并,由市领导县。一个市领导县数的多少,应根据每个市的经济发展程度,城乡自然联系和交通是否便利等条件确定,不受\一地一市\的限制。除此之外,还可采用扩大中城市郊区,让它多带几个县;把新兴工矿区或城镇改为市,管辖一部分农村;省、市(镇)合并,以及其他适当办法。一时条件不具备的,也不要勉强硬凑。总之,各地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有步骤地积极而稳妥地逐步建立起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以城市带动农村的领导体制和经济网络,以利于加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二)既要管好城市又要管好农村
 
实行地、市合并,市领导县的体制后,城市党政领导机关对各项工作一定要统筹规划,全面安排,既要管好城市,又要管好农村。一定要防止放松对农村工作的领导,防止大中城市的进一步膨胀,防止把农村为城市提供农副产品当作唯一目的,防止农村依赖城市、处处向城市伸手。为了不削弱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应保留并加强主管农村工作的机构,它的性质和职权由各地自定。
 
市的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要按照党政企合理分工的原则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趋势进行改革,要进一步扩大企业的经济自主权,主要依靠经济组织和运用经济办法来管理经济,国家机关适合改为经济组织或事业单位的,就应改为经济组织或事业单位。因此,市的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管理经济的部门,可以精简人员、紧缩编制,具体精简比例应按照城市大中小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
 
市委委员一般二十五人至四十九人,常委一般七至十三人,正副书记三至五人,正副市长四至六人。在正副书记和市长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要不少于二分之一;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五十岁以下的要占二分之一。市人大设正副主任三至十一人,市政协设正副主席五至十三人。
 
市委工作部门设六至十一个,市政府工作部门设三十至四十个。小市可少于三十个,特大的市可多于四十个。市属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配二至三人。
 
人员编制按照城市人口(不含市辖县的人口)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四核定(不含公、检、法、司法行政编制),郊区人口所占比重过大的,编制比例要适当降低。市属各级各部门的编制人数,由各市在编制总额内自行安排;市辖县的,每辖一县另增编制五十人。
 
(三)保留的地区党政机关应成为名副其实的派出机构
 
由于经济不够发达和其他条件不具备,暂时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保留的地区党政机关,必须按照党章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改成名副其实的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这样做,有利于精简地区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特别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县(市)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地区党政领导机关,作为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主要任务是:检查了解所属各县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的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督促检查所属各县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协调相互关系;接受省、自治区党委的委托,管理一部分干部;完成省、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区党政领导机关不作为一级领导实体,今后不直接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现在管理的可交给所在市、镇或者县;一时交不了的,可以暂行代管,过渡一段。县的工作由省、自治区直接布置。计划、财政、物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由省、自治区径自下达。某些重大事情需要地区去办时,应由省、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下达,它们的工作部门不得随意给地区增派任务。
 
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名额和机构编制,应大大精简:
 
一、领导干部名额。地委委员九至十三人,不设常委。地委书记和行署专员分别为一正二副,个别地区确因工作需要,可多配副书记和副专员各一人;地委和行署各办事机构的领导干部,一般设一正二副。在正副书记和专员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五十岁以下的应占三分之一。
 
二、机构设置。地委办事机构设五至七个。行署可设综合性的处室十个左右。此外,保留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工会、共青团、妇联也应改为上级的派出机构。
 
三、编制人数。作为名副其实的派出机构,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一般不超过三百人(不含公、检、法和司法行政的编制)。地区党政机关原则上使用行政编制,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扩大或变相增加。
 
内蒙古、西藏、新疆和四川、云南、贵州、青海等边远、民族地方,因地域辽阔,交通不便,情况复杂,对地区党政机关的工作任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可由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中央、国务院核准。
 
(四)自治州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按照宪法规定,自治州是一级政权。但也要进行机构改革,机构设置不宜分工过细。州党委可设工作部门五至七个,州政府可设工作部门十五个左右。党政群机关编制人数可视州的具体情况,一般以三百人左右为宜。州党委委员二十一至二十九人,常委七至十一人。州党委正副书记和州政府正副州长等领导干部,可参照对地区的规定配备,名额可增加一、两人。州人大常委正副主任和政协正副主席各设三至九人。
 
(五)加强领导,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地、市合并和地区成为名副其实的派出机构,是一项重大改革,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工作繁重。各省、市、自治区党政领导机关要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坚决而有步骤地进行。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做思想动员工作,抓领导班子的人事安排;要注意改革中新的经验、新的形式;要随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要保证各项工作和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发生任何混乱现象和造成任何损失。
 
二、配备市、州、地的领导班子,一定要坚持任人唯贤,坚持走群众路线。坚决大胆地选拔任用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干部,注意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在政府机关要安排适当的非党人士。要严格禁止\五种\进入领导班子。如果合适人选一时选不够,宁可留下空额,也不要勉强凑数。
 
三、地市定编以后,多下来的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办法,妥善安置。可以分配一些干部到县、社、厂矿企业去工作;对文化科学水平低的干部,可以送往学校学习、培养;还可以采取留职停薪的办法,接受社会招聘,参加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使他们各得其所。对在职干部要抓紧组织轮训,有计划地教育、提高。年龄已经过线的同志,要按照规定离休退休,并分别不同情况,组织他们在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作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继续发挥作用。对一些年龄较大、尚未过线、身体还好,但由于名额限制而没能进领导班子的老干部,各地可采取自己认为适当的办法(如在编制以内建立调研室、设立督导员或巡视员等),组织他们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检查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四、为了适应整个形势发展的需要,地(市)机构改革,特别是领导班子的调整,要求在九月底以前争取完成。
 
各省、市、自治区应根据上述原则和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拟定地、州、市机构改革的具体方案,报中央、国务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