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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设立镇标准》《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的政策
关于《浙江省设立镇标准》《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的政策
一、起草背景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为贯彻落实《条例》要求,提升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浙江省设立镇标准》《浙江省设立街道标准》(以下简称《设镇标准》《设街标准》),于1月18日由省人民政府印发。
 
二、主要内容
 
《设镇标准》和《设街标准》的框架体系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明确标准制定依据,设立镇、街道的总体原则、要求和方式等。(《设镇标准》第一至四条,《设街标准》第一至五条)
 
(二)具体指标要求
 
1、关于人口指标。
 
规定设立镇、街道应达到的人口数量、产业人口比例等指标要求,综合考量人口规模和结构是否满足镇、街道应具备的发展水平。其中人口数量指标取值综合考虑了全省现有镇、街道人口数量平均数和山区、海岛等地区情况;产业人口比例指标取值参考全省90个县(区、市)该指标值的中位数。(《设镇标准》第五条(一)款,《设街标准》第六条(一)款)
 
2、关于面积指标。
 
规定设立镇、街道面积指标要求,确保将镇、街道面积控制在合理的管辖幅度。指标取值参考现有乡、镇、街道面积的分布情况。(《设镇标准》第五条(二)款,《设街标准》第六条(一)款)
 
3、关于经济指标。
 
规定设立镇、街道应达到的经济规模、产业结构和产业特点等指标要求,体现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产业结构指标取值参考全省现有镇该指标值平均数。(《设镇标准》第五条(三)款,《设街标准》第六条(二)款)
 
4、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指标。
 
规定设立镇、街道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达到的要求,综合评估拟设镇、街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各项要求的确定依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部门要求,同时,考虑设立镇、街道应具备的公共设施条件和实地调研的情况。(《设镇标准》第五条(四)、(五)款,《设街标准》第六条(三)、(四)款)
 
(三)其他要求
 
对特殊地区适当放宽标准。对不适宜城镇发展地区作了限制设镇的要求。对街道分设提出严格要求,规定分设街道人口数量的下限。明确标准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设镇标准》第六至八条,《设街标准》第七至九条)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