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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民政部拟立市、镇标准
在新版《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令第704号)》发布一周年后,民政部门户网站12月13日发布了《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在本办法中第四条中指出,市、市辖区设立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人口规模结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状况、基础设施建设状况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等。
镇、街道设立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城镇体系和乡镇布局、人口规模和资源环境等情况。
组织拟订市、市辖区设立标准和镇、街道设立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调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