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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行政区划沿革(1948至今)
吉林市行政区划沿革(1948至今)

1948年3月9日,吉林市解放。
1948年10月,省政府从延吉迁到吉林市。10月23日,成立吉林市人民政府。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吉林省、市政府仍设在吉林市。
1950年,吉林市江北、兴隆、江南、白山4区分别更名市郊一、二、三、四区。
1951年,省直辖的丰满特区划归吉林市。 吉林市昌邑、朝阳、通天、船营、得胜区分别更名第一、二、三、四、五区,市郊一、二、三、四区分别更名第六、七、八、九区。
1952年,设吉林市第十区。
1953年,吉林市所辖的11区(含丰满特区)调整为9区。
1954年,省会迁长春,吉林市为省辖市。
1955年,吉林市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区分别更名昌邑、通天、船营、龙潭、江南、白山、丰满、哈达湾、大屯区,新设九站区。
1957年,吉林市白山、江南、大屯、九站4区合设郊区。
1958年,原由省直辖的永吉(驻吉林市)、舒兰、蛟河、桦甸、磐石等5县,交由吉林市领导。
1959年,撤吉林市通天区。
1964年,吉林市撤哈达湾区、丰满区。
1966年设立永吉专区,专署驻吉林市,将原由吉林市领导的永吉(驻口前镇)、舒兰、蛟河、桦甸、磐石等5县划归永吉专区。
1969年撤销永吉专区,所属永吉、舒兰、蛟河、桦甸、磐石等5县划归吉林市。
1982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设立永吉地区,辖吉林市的永吉、舒兰、磐石、蛟河、林甸5县,驻吉林市(本变更未实际实施)。
1983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国函173号)撤销永吉地区,辖县划归吉林市。
1988年5月25日,民政部批复(民[1988]行批6号)撤销桦甸县,设立桦甸市(县级)。以原桦甸县的行政区域为桦甸市的行政区域。吉林省人民政府1988年6月14日通知(吉政发[1988]112号】)。
1989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撤销蛟河县,设立蛟河市。
1992年2月10日,民政部批复(民行批[1992]14号):吉林市郊区更名为丰满区。
1992年10月8日,民政部批复(民行批[1992]113号)撤销舒兰县,设立舒兰市。
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撤销磐石县,设立磐石市。
至今,吉林市辖辖昌邑、龙潭、船营、丰满4区和永吉县,代管桦甸、蛟河、舒兰、磐石4个县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