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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行政区划沿革(1951年至今)
1949年2月1日合肥正式建市时,划市区为第一区、第二区、第三区和第一直辖镇、第二直辖镇。同年4月,两直辖镇合并成立第四区;9月,撤销4个区,分设大东门、车站、西门、北门、南门5个派出所辖区。
1951年11月,撤5个派出所,成立车站、东市、西市3个区。
1958年,蚌埠专区的肥东县、芜湖专区的巢县和六安专区的肥西县划合肥市。
1960年,合肥市郊区更名蜀山区,同年改为北市区,东市区更名为南市区,车站区更名东市区。
1961年,合肥市的肥东、肥西、巢县分别划归滁县专区、六安专区和芜湖专区。
1963年5月,北市区改为郊区,南市区更名为中市区。
1964年,由寿县、定远、肥东、肥西四县的边缘结合部划并而成长丰县,由合肥市管辖。
1983年,六安地区的肥西县和巢湖地区的肥东县划归合肥市。
2011年8月,地级巢湖市拆分,庐江县与县级巢湖市划归合肥市管辖。
2002年3月6日,根据国务院国函[2002]10号批复和省政府皖政秘[2002]13号文件精神,合肥市行政区划开始调整,适当扩大市辖区范围:原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分别更名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
 
至今,合肥市现辖四县(肥东、肥西、长丰、庐江)、一市(县级巢湖市)、四区(瑶海、庐阳、蜀山、包河)。
合肥市政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