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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城市管理的滥觞与嬗变
文章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春兰 孟月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

    春秋战国时期,城的规模越来越大,与市的结合也日益紧密。秦统一六国后,推广郡县制,城市大多成为郡县治所。由于秦朝疆域的扩大,城市数量较以前有所增加。西汉建立后,社会秩序趋于稳定,为城市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随着城市的形成,城市管理应运而生。有效的城市管理不仅是政府职能的体现,而且是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追溯中国古代城市管理制度,理清其发展脉络,对当今城市建设与管理或许有一定借鉴作用。
 
  从里坊制到坊市制
 
  西周时,城中已有市,且有大市、小市、早市、晚市、定期市与不定期市之分。当时已设官员对市进行管理,并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这些官员有其吏所治舍,职责在于监督商贩、货物等出入城门;整顿摊肆、货店的排列场所;确定物价、限制违禁品买卖等。
 
  春秋战国时期,城的规模越来越大,与市的结合也日益紧密。城市已有固定居民点、大型神庙建筑、防御性设施、手工业作坊及集市等,管理制度与西周大致相仿。
 
  秦统一六国后,推广郡县制,城市大多成为郡县治所。由于秦朝疆域的扩大,城市数量较以前有所增加。西汉建立后,社会秩序趋于稳定,为城市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汉代城市中,里是基本居住单位,也是区域管理组织,统治者通过里正、父老、里监门等里吏管理城市居民。里正是里的最高长官,亦称“里长”,负有收赋税、征徭役、捕盗贼、行教化等职责。父老的主要职责是劝农和教化里内子弟。里监门则是管理里门的官吏。汉代尤其重视对城市商业活动的管理,形成了一套严格的市场管理制度。市的设置必须在官府控制之下,并与居民区分开。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市皆置市长、市令等官,掌管市井的治教、政刑、量度、禁令等。商贾若要在市中进行交易,必须入“市籍”。此外,汉代官府重视对市场价格的管理,设平准令掌管物价。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城市的军事功能大大增强,城市管理也带有军政合一的特征。中央管理制度出现重大变化,在继续保留东汉三公九卿等外朝组织的同时,三省制度迅速崛起。其中,尚书省与城市管理的关系最大。从曹魏之时起,尚书省成为全国最高行政管理机关,自然也是全国城市的最高管理机关。尚书令为尚书省之首,分曹理事,涉及城市管理的各个方面,例如,都官尚书郎负责治安,并管理消防事务;尚书水部郎主持城市供排水事宜。
 隋唐时期的城市管理制度,以相对封闭的坊市制为核心,把城市居民生活和商业活动限制在一定区域(坊与市)内,实行时间和空间上的双重制约。唐代都城长安的外郭城,除坊与市之外,还存在一些重要的空间区域,即街。因此,唐代城市的管理区域可分为坊、市、街三个部分。坊以鼓声为准,由坊正负责坊门的启闭,违反规定要受到处罚。夜晚全城街道实行严格宵禁,官员也不例外。居民被固定在坊内封闭的空间里,不得破坏坊墙。市的形制较之以前也更加规整方正,而且还建立了完备的市署官吏系统,对市场的管理主要为管理交易、平准物价和定时贸易。唐代对街衢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警卫、治安方面。唐代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有种种限制,如唐令规定了一般百姓的住宅占地面积,还规定了官员及庶人宅舍的营造等级,有时甚至对人际间的言语交流也加以限制。
 
  从坊市制到厢坊制
 
  唐后期,坊和市的界限逐渐被打破,商业活动逐渐扩展到市以外的区域,扬州、汴州等大城市出现了夜市,不再严格执行坊市分开、日落闭市等制度。唐末五代十国时期,城市的兴衰变化较大,坊市体制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周世宗显德二年(955)四月诏规定:官府于界内修筑道路、仓场、营房,允许民间在道旁随便营造房屋。由此,逐渐形成了新的街道制度。
 
  宋初仍沿袭唐代的坊市制,除在空间上对居民区和商业区严格区分外,还在时间上对居民的生活和经济活动予以限制。但在商品经济冲击下,管理制度也有所变通。宋太祖乾德三年(965),诏令开封府三鼓以后不禁夜市,百姓在三更前可以外出行走。宋太宗时期出现侵街现象,临街设邸店的事情时有发生,政府禁不胜禁。宋仁宗景祐年间,允许临街开设邸店,商人只要纳税即可开商店。熙宁年间,开封府的鼓楼已不再击鼓,京师警卫也不再执行夜巡制度。随着政府禁令的松弛,坊墙被纷纷拆除,封闭的坊市制彻底崩溃,开放型的城市新格局逐渐形成。
 
  坊市制崩溃后,厢坊制取而代之,成为新的城市管理制度。宋代,出现了以军事管制为基础的厢,后又形成了坊、厢、府州县多级行政体制。另外,确立了军巡制度,又增加了住房、服饰、日用等方面的等级规定,健全了防火、防盗、环境卫生、排水、交通等管理职能。坊市制的崩溃和厢坊制的建立,是中国古代城市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以街道地段为单位的城市管理取代封闭型强制管理,无疑是一种进步。
 辽金元时期,城市管理融汇了少数民族因素,特别是元代,城市管理呈现新的特征。元代仍实行“分城市之居民,成井邑之定制”的厢坊制,分为隅、厢、坊、巷等,但管理体制有了显著变化。除四川、岭北、湖广、云南等行省的一些边远地区外,路级治所均设录事司。该司作为一级行政机构,与州、县并统于路。元代185个路治所在地,绝大多数设有专管城中民户事宜的机构。元代对市场的管理也较为严格,大都(今北京)置11个城门,城内有各种专门市集30多处,由大都宣课提举司进行管理,各市分设提领或大使。
 
  从集中管理到设官分职
 
  明代城市发展的水平超越前代,出现了很多规模大、人口多、工商业繁荣的城市。店铺都是临街开设,而且由集中到逐渐分散,使分布格局变得更为合理,对居民也更加便利。明朝初年,应天府城采取街巷制,以户籍管理居住人口,按职业划分居住地带。迁都北京之后,明朝特设专门管理都城的机构,即五城兵马指挥使司。这一机构沿袭自元朝,其职责是“指挥巡捕盗贼,疏理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之事。凡京城内外,各画境而分领之。境内有游民、奸民则逮治”。明王朝对都城实行严密管理,在设官驻军的同时,对集中在这里的大量城市居民,根据其所在地区街道,分别按坊厢隅所进行编制。明代重视北方边境和东南沿海的防卫,修建了完整的军事防卫城市。这类城市按一定等级分布,有严格的城防设施,以军事目标为主,不一定分布于重要交通干道,城市商业、手工业不发达。
 
  清朝的城市管理制度有其特别之处,即实行满汉分治。以都城为例,清代将北京分为内城和外城,内城安置由东北迁来的旗人,原本在内城居住的汉族被迁往外城,形成了不同的社区划分与管理。这种管理制度使内城与外城的居民结构大不相同,内城居住的多为八旗兵,外城居民则是以汉族为主的官僚士绅、商贾、匠人、手工业者等。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城市发展与权力运作:唐代都城管理若干问题研究”(11YJC770081)、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唐宋都城管理变革研究”(HB11LS015)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