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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设区市与地级市的区别
设区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设区的市”与“不设区的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九十七条对市的分类进行了区分。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设区的市与民间广为传播的地级市概念类似,但有所不同。

设区的市即设有市辖区的市,全国大部分的地级市都有市辖区,但是也有4个地级市是没有设立市辖区的,分别是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海南省儋州市、甘肃省嘉峪关市就是没有设立市辖区的地级市,这部分地级市俗称为直筒子市,下面直接为乡(镇)级行政区划。
地级市和设区的市区别, 设区的市是法律、官方用语,地级市则是民间用语,在《宪法》中设区的市与省、直辖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并列。

设区的市是较大的市延伸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设区市是有立法权的,基本上代替了早期的“较大的市”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第七十二条  关于设区的市的立法权利的规定
..........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截至2020年4月18日(海南省三沙市设立西沙区和南沙区),根据记录城市数据库显示我国共有274个设区市。